(2016)苏0581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第二热电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热电有限公司,方建文,汪东烈,朱国明,叶秋芳,徐晓东,李永生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052号原告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工业园三区(藕渠渠中村)。法定代表人常虹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建新,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熟市第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支王路。法定代表人方建文,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汪东烈。第三人朱国明。第三人叶秋芳。第三人徐晓东。第三人李永生。第三人方建文。原告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第二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汪东烈、朱国明、叶秋芳、徐晓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李永生、方建文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彩英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赵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