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骆淼与田国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淼,田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骆淼,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生。被执行人田国旗,男,汉族,1976年8月5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银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5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骆淼与被执行人田国旗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志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