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庆东。被执行人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法定代表人刘一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4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545.7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应得收入269545.7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