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蒋晓亮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亮,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01717号原告:蒋晓亮。被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545号美丽家园三层办公楼30号。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晓亮与被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立昂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蒋晓亮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亮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7元(原告已预交800.13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400.06元。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