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圣威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童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圣威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童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18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国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建锋。被告厦门圣威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早平。被告童早平。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好公司)与被告厦门圣威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威雅公司)、童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建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威雅公司、童早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好公司诉称,2013年景好公司与圣威雅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景好公司向圣威雅公司供应纱线。2015年5月14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由圣威雅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支付100000元,余款在2015年12月底付清。若逾期付款,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圣威雅公司承担。童早平为圣威雅公司提供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因逾期圣威雅公司、童早平未予支付,故景好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圣威雅公司支付货款367000元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并要求被告童早平对被告圣威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圣威雅公司、童早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景好公司持相关书证起诉来院,称“2013年景好公司与圣威雅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景好公司向圣威雅公司供应纱线。2015年5月14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由圣威雅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支付100000元,余款在2015年12月底付清。若逾期付款,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圣威雅公司承担。童早平为圣威雅公司提供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但圣威雅公司、童早平逾期未能履行,故景好公司起诉。”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1、三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被告圣威雅公司结欠原告货款367000元。另被告圣威雅公司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余款至2015年12月底付清,被告童早平自愿作为被告圣威雅公司付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2年,约定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2、委托合同及律师发票。证明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3、工商资料。证明被告童早平是被告圣威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委托合同、发票、工商信息资料、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被告圣威雅公司因向原告景好公司购买纱线而结欠原告货款,故原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被告圣威雅公司尚欠原告景好公司货款367000元,并由圣威雅公司在2015年12月底付清。被告圣威雅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本案抗辩权利的放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圣威雅公司归还该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协议书》并约定“若逾期付款,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圣威雅公司承担。”,故原告还要求被告圣威雅公司承担为实现案涉货款而支持的律师费15000元,并提供了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予以佐证,原告该主张与法不悖,本院也应予以支持。《协议书》还明确由被告童早平为被告圣威雅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被告童早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本案抗辩权利的放弃。现原告要求被告童早平对被告圣威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也应予以支持。被告童早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圣威雅公司追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圣威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36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46×××84)。二、被告厦门圣威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应另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46×××84)。三、被告童早平对被告圣威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0元,由被告圣威雅公司、童早平负担。该费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圣威雅公司、童早平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一并给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袁 斌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怎人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