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孝红与程国达、武义百信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红,程国达,武义百信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012号原告:黄孝红。委托代理人:周巧莉,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达。被告:武义百信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三美国际赛车场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中山路293号。负责人:毛新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孝红被告程国达、武义百信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孝红以双方的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程国达、武义百信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孝红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孝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孝红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