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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薛文响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915号罪犯薛文响,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文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薛文响应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中张金冻、张金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628.6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21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文响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2.6分。2015年12月3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文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