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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平丽诉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丽,王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77号原告李平丽,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被告王硕,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丽与被告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平丽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筠韬人民陪审员  徐艳玲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