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平丽诉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丽,王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77号原告李平丽,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被告王硕,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丽与被告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平丽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筠韬人民陪审员 徐艳玲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