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前法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玉荣与马召日格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荣,马召日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法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玉荣,男,46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马召日格图,男,46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教师。申请人玉荣与被执行人马召日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鄂前法执字第41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迪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