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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史苏民与苏继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苏民,苏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史苏民,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苏继华,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高新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科员,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继华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元(本金及利息四十七万二千元、执行费六千九百八十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