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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冯长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计,李美仙,李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832号申请执行人冯长计,个体户。被执行人李美仙,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水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冯长计申请执行李美仙、李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临民初字第38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 乐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宁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