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李仕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平,李仕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平,海军航空机务学校工人。被执行人李仕梓,无业。申请执行人王金平与被执行人李仕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149号2号楼2单元401户房屋归王金平所有。我院已向房产部门送达过户材料,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