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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30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