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30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