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徐乃俊与王长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乃俊,王长梅,段洪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172号原告徐乃俊,男,193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传兴(原告之子),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红春(原告之女),女,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长梅,女,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段洪亮,男,198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乃俊与被告王长梅、段洪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乃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梅、段洪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乃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乃俊撤回对被告王长梅、段洪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乃俊负担。审判员 柳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