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家口市超市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张家口市超市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51号申请人杜某。被申请人张家口市超市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法定代表人张为民。申请人杜某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超市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超市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