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忠国、艾彩霞等与张尧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忠国,艾彩霞,张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忠国。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艾彩霞。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炳鑫,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尧。再审申请人刘忠国、艾彩霞因与被申请人张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忠国、艾彩霞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2012年11月30日的50万元借款,实际已经还清。该款还清后,张启军打电话让申请人去收回借条,申请人当时没有收回,只是让张启军自行将借条撕掉。张启军死后,申请人才发现该借条并未撕毁。被申请人现否认该笔借款已还清的事实,又以此借条起诉还款。申请人提交新的证据即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申请人向张启军借款共计206.1万元,还款共计130万元(不包括其中还利息4000元),实际尚欠被申请人76.1万元,而非原判决认定的128.5万元。2、原判决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艾彩霞对刘忠国的借款行为毫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申请人夫妻共同��活。原判决适用简单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故请求再审撤销原判,依法作出改判。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没有提出涉案的50万元借款已经还清,而实际仅尚欠被申请人76.1万元的主张。原判决已认定“除上述三笔借款外,张启军与刘忠国之间还有多笔借款,均已结清。”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中虽有还款50万元的记录,但不能证明即为本案涉案的50万元借款。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提供借款的方式除银行转账外,还有现金支付、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均可以视为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故申请人仅以银行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借款、还款的实际数额,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案涉借款发生在刘忠国与艾彩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刘忠国、艾彩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审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刘忠国、艾彩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忠国、艾彩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 涛审判员 张再胜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由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