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448号原告梁某,女,壮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