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冯伦与被执行人冯金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伦,冯金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冯伦,男,汉族,1949年8月21日生,云南省呈贡县人。被执行人冯金招,男,汉族,1976年4月23日生,云南省呈贡县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2011)呈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金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伦与被执行人冯金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金招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1166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