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执终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甄贵与高文水、白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贵,高文水,白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198号申请执行人甄贵。被执行人高文水。被执行人白颖。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甄贵与被执行人高文水、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6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告高文水于2014年1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甄贵借款250000元,被告白颖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5050元由被告高文水承担,被告白颖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向二被执行人高文水、白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二人仍未按期履行。经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高文水名下的牌号为津Q×××××、津L×××××的二辆汽车,因未能实际控制,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白颖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高文水、白颖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二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19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