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执民字第99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钟华根、陈贵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钟华根,陈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9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负责人从军。被执行人钟华根。被执行人陈贵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特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钟华根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拱秀社区高桥64-1幢中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07.41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1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4月19日,竞买人钟嘉雪以1042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钟华根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拱秀社区高桥64-1幢中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07.41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1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4)第010339号,内容详见百成首信估字(2016)(杭)第02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钟嘉雪(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钟嘉雪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钟嘉雪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