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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席元玲诉被告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元玲,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266号原告席元玲,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4日,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贾广堂,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4129455-2。法定代表人郭孟齐,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拴保,男,汉族,系该公司企管法规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鹏,男,汉族,系该公司企管法规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元玲诉被告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元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元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元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韦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