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梁赏立、刘嫦娥、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梁赏立,刘嫦娥,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保10号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99号6号楼A座207-51室。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华虎,男,1985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梁赏立,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嫦娥,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小雪,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山湖海路8号17栋1单元502房。法定代表人赵小雪。被申请人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567号。法定代表人吴英雄。被申请人吴英雄,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美兰,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呈,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赏立、刘嫦娥、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6)陕0102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梁赏立、刘嫦娥、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价值29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赏立、刘嫦娥、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冠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皎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