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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郝海平与王海洪、苏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平,王海洪,苏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776号原告郝海平,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王海洪,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苏海花,女,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原告郝海平诉被告王海洪、苏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海平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海平撤回对被告王海洪、苏海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