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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盛国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盛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王明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雷、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李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盛国,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盛国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身份信息不详,无法确认其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荣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