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6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辛某某扶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638-1号申请执行人卫某某。被执行人辛某某。申请执行人卫某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00589号���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辛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卫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005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依法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50元,其中案款3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将上述案款30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卫某某,申请执行人卫某某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63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