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李桂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333号罪犯李桂云,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慈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桂云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张中刑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3月29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对罪犯李桂云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纬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