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4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蕴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蕴琨,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蕴琨。委托代理人张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广场A幢2207室。法定代表人钱伟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蕴琨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蕴琨以与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蕴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蕴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余蕴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