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世九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29号罪犯吴世九,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邵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世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世九的违法所得748元,发还被害人。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世九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3月因与罪犯陈海龙发生争执,不听劝止被扣1分;2014年7月因不安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被扣1分;2015年10月因小值日罪犯不尽职被扣1分,共扣3次分,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5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6年3月14日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世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