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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张超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5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沈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超娃,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寺南村,系临渭区中小企业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党伯礼,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某、张超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亚红审 判 员 黄雪锋代审判员 刘宓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