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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黄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与泉园二路交汇口处某KTV门前,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卖给申某盐酸曲马多1板(每板10片)。2.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黄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与泉园二路交汇口处某KTV门前,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盐酸曲马多1板(每板10片)。3.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与泉园二路交汇口处某KTV门前,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申某盐酸曲马多2板(每板10片)。4.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与泉园二路交汇口处某KTV门前,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盐酸曲马多1板(每板10片)。5.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与泉园二路交汇口处某KTV门前,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申某盐酸曲马多2板(每板10片)。6.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与泉园二路交汇口处某KTV门前,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盐酸曲马多1板(每板10片)。7.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与泉园二路交汇口处某KTV门前,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申某盐酸曲马多2板(每板10片)。8.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与泉园二路交汇口处某KTV门前,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盐酸曲马多1板(每板10片)。9.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与泉园二路交汇口处某KTV门前,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盐酸曲马多1板(每板10片)。10.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黄某在沈阳市浑南区二十一世纪大厦地铁C出口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盐酸曲马多50板(每板10片)。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被告人黄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15日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强制戒毒所将其押解回沈阳市。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梁志昕审 判 员  于 奎人民陪审员  李泽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