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行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孙在富与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在富,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寨官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6行初82号原告孙在富,男。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961-5。法定代表人肖亚南,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寨官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汾河镇花栎村5组,注册号50023600007981。法定代表人刘光海,经理。原告孙在富诉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及第三人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寨官煤矿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在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在富负担。审 判 长 李兰兰代理审判员 田 丽人民陪审员 蒋瑞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艳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