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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青州豪章工贸有限公司与李丽琴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豪章工贸有限公司,李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202号之一原告青州豪章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修,经理。被告李丽琴。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鲁0781民初1202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丽琴在青州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账户、青州农行王母宫支行******账户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