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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乘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金东吉与谢成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东吉,谢成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乘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金东吉,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张希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成如,男,1973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东吉与被告谢成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东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东吉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东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金霞代理审判员  李冬晶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