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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财保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利娟、吕福胜、吕沛宸、吕福林、张景英、张景云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利娟,吕福胜,吕沛宸,吕福林,张景英,张景云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财保00023号申请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兴鑫,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魏利娟,女,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吕福胜,男,汉族,1969年4月4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吕沛宸,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吕福林,男,汉族,1966年4月4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张景英,女,汉族,1969年6月22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张景云,女,汉族,1966年9月18日生,住长春市。申请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利娟、吕福胜、吕沛宸、吕福林、张景英、张景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魏利娟、吕福胜、吕沛宸、吕福林、张景英、张景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担保的、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