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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毛忠安与德阳市宏祥车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忠安,德阳市宏祥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忠安。委托代理人刘吉祥,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阳市宏祥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明杰。委托代理人胡庆,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毛忠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毛忠安的委托代理人刘吉祥、德阳市宏祥车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庆、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查证的事实,德阳市宏祥车业有限公司在办理车辆交易过程中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德阳市宏祥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德阳市宏祥车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和毛忠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均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格林代理审判员  陈书娟代理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