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2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强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826号之一原告刘强平。委托代理人胡志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负责人孙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刚,该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平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平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刘强平负担。审 判 长 范君义人民陪审员 宋仙娟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