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得星、刘明枝、郭允淏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得星,刘明枝,郭允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郭得星。申请执行人刘明枝。申请执行人郭允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职务: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得星、刘明枝、郭允淏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