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仁锁与黄路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锁,黄路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王仁锁。被执行人黄路田,又名黄宏、黄永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仁锁诉黄路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8670元,案件受理费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路田与申请执行人王仁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路田一次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仁锁6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王仁锁自愿放弃,现该协议已履行清楚,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