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卢万山与程磊、安徽省阜南县慈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万山,程磊,安徽省阜南县慈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240号原告卢万山,男,壮族。被告程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翔宇,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卢翼,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安徽省阜南县慈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南阳大道西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谷河路61号。代表人赵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万山与被告程磊、安徽省阜南县慈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万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万山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黄炳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珍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