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吕宝昌与赵和、吉林省锦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宝昌,赵和,吉林省锦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吕宝昌,男,住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赵和,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锦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表人赵稚刚,经理。申请人吕宝昌与被执行人赵和、吉林省锦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调节书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吕宝昌发现被执行人赵和、吉林省锦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