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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979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4年3月1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彦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