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雪芹与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雪芹,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875号原告:任雪芹,女,197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马令,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人民政府西配楼。法定代表人:林乐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柳,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任雪芹诉被告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令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