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戴良昌与李叔强、项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良昌,李叔强,项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010号原告:戴良昌。委托代理人:陈智,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叔强。被告:项超超。原告戴良昌与被告李叔强、项超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良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良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良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戴良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