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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3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367-1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3381号民事判决书毛某某与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11973元进行了划拨,款项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3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