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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炳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被执行人韩炳国。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炳国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592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59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