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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5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甲与被告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张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562-1号原告刘甲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甲开设于中国银行榆林西沙支行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其已通过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本院对该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甲开设于中国银行榆林西沙支行的账号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额度以人民币576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