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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郑爽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李素琴,郑春亮,郑春明,郑春蓉,郑重九,郑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鑫,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素琴,女,193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被执行人郑春亮,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郑春明,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郑春蓉,女,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郑重九,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郑爽,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素琴、郑春亮、郑春明、郑春蓉、郑重九、郑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并于2016年4月18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鑫、被执行人李素琴、郑春亮、郑春明、郑春蓉、郑重九、郑爽到庭参加听证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3年4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江发改函(2013)128号《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实石马河庙溪嘴片区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问题的复函》,认为该片区房屋陈旧破烂,且周边环境配套设施落后,极大地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为改善石马河片区城市面貌,需对该地块实施旧城改造。经核实,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符合江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3年4月7日,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江北建函(2013)19号《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拟征收范围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查情况的回复函》,认为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已纳入《江北区“十二五”城乡基础设施保障规划》(专项规划)范围内,项目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2013年4月18日,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作出渝规江函字(2013)18号《关于核实对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拟征收范围有关情况的复函》,认为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5月8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函(2013)103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为征收项目的批复》,认为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且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意确定为征收项目。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简称瑞达评估公司)经投票确定为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工程的评估机构。2014年5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简称区房管局)、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简称区征收中心)委托瑞达评估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评估。2014年10月8日,瑞达评估公司确定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如下:中德阳光花城(住宅),评估单价4800元/平方米;光华可乐小镇C区(住宅),评估单价5300元/平方米;玉祥门二期(住宅),评估单价4700元/平方米;曦城小区(住宅),评估单价5100元/平方米,同时,瑞达评估公司确定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工程住宅评估价格如下:70年代及以前修建的砖混结构的成套房屋预评估单价为6930元/平方米,非成套房屋预评估单价为68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683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6740元/平方米;80年代修建的砖混结构的成套房屋预评估单价为6990元/平方米,非成套房屋预评估单价为69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68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6800元/平方米;90年代修建的砖混结构的成套房屋预评估单价为70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696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6860元/平方米。2000年及以后修建的砖混结构的成套房屋预评估单价为7130元/平方米。2014年8月14日,江北区政府公告《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10月24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14)49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江北区XX房屋(以上均含附号)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282户,其中住宅有证280户,非住宅有证2户。另有独立未经登记建筑7户。建筑面积17943.64平方米,实际门牌号以规划红线为准)。2014年10月27日,江北区政府发布江北府国征(2014)13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征收决定》及《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郑国藩原系重庆市江北区XX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41.67平方米。郑国藩与李素琴系夫妻,育有郑春亮、郑春明、郑春蓉、郑重九、郑春德五人。郑春德育有郑爽一人,郑春德于2003年1月10日去世,郑国藩于2008年10月11日去世。2014年12月17日,李素琴、郑春亮、郑春蓉、郑重九、郑爽委托郑春明办理重庆市江北区XX房屋征收相关手续,并领取征收补偿款。之后,郑春明委托郑春蓉办理重庆市江北区XX房屋征收相关事宜。2015年7月1日,郑春亮、郑重九、郑爽委托郑春蓉办理重庆市江北区XX房屋征收相关事宜。2014年11月4日,瑞达评估公司针对郑国藩作出渝瑞达评房字(2014)130号-200《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简称《分户评估报告》)。2014年12月15日,区房管局向郑春蓉送达《分户评估报告》。2014年12月10日,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与郑春明进行协商谈话,郑春明要求补偿一套两室一厅房屋,一套一室一厅房屋,不补差价。2015年5月13日,区征收中心向江北区政府申请对李素琴、郑春亮、郑春明、郑春蓉、郑重九、郑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3月18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按照江北区政府的要求,与郑春蓉进行谈话,郑春蓉要求补偿一套两室一厅房屋,一套一室一厅房屋,不补差价。2015年8月31日,江北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5)第8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李素琴、郑春亮、郑春明、郑春蓉、郑重九、郑爽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XX房屋实施征收。二、按照《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696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290023.2元,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江北区XX(一室一厅,钢混结构,建筑面积44.98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480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并按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安置房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保留90天,逾期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该安置房另行处理,并另行提供安置房。三、被征收人李素琴、郑春亮、郑春明、郑春蓉、郑重九、郑爽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XX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北区政府于2015年9月6日向李素琴、郑春亮、郑春明、郑春蓉、郑重九、郑爽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示。李素琴、郑春亮、郑春明、郑春蓉、郑重九、郑爽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3月7日,江北区政府向李素琴、郑春亮、郑春明、郑春蓉、郑重九、郑爽送达(2016)江府催字第1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李素琴、郑春亮、郑春明、郑春蓉、郑重九、郑爽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李素琴、郑春亮、郑春明、郑春蓉、郑重九、郑爽仍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江北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且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2015)第8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杨柳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俊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