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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大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大鹏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大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苏兆义,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大鹏。委托代理人:刘亚杰。再审申请人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大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民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亿达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王大鹏签订的三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原判决6万元动迁补偿款是对两户有照房和一户无照房的动迁补偿,是不可分割的,且补偿款8万元系王大鹏选择房屋置换给付的。因王大鹏选择了货币补偿,这8万元补偿款就不应再给付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大鹏与亿达公司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时,双方又达成了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亿达公司给付王大鹏8万元现金,并在签订协议时已付2万元,尚欠6万元在回迁之后付,亿达公司为此给王大鹏出具欠据一份。该货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亿达公司应按该欠据履行给付义务。因亿达公司调换给王大鹏的回迁房屋至今尚未建造,致使王大鹏到期无法回迁,王大鹏按照欠据主张剩余回迁款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亿达公司给付王大鹏6万元货币补偿款并无不当。亿达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亿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白 捷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3页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