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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祖琴、芮晋与薛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琴,芮晋,薛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祖琴,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芮晋,女,199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薛雨,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张祖勤、芮晋申请执行薛雨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