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祖琴、芮晋与薛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琴,芮晋,薛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祖琴,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芮晋,女,199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薛雨,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张祖勤、芮晋申请执行薛雨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