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合肥市浩然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除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浩然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催2号申请人:合肥市浩然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人合肥市浩然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号码为40200051/27383437、收款人为淮北市丰华物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阜阳和益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市浩然不锈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郝晓梅审判员 闫 宁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